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海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蔡坤勇為聲請人之清算人,及其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證
明文件。
二、聲請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載明名稱、種類、現值,就現金
部分應具體載明金額、存放之地點或帳戶,並均應提出證明
文件,及海誠實業有限公司9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
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稅款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對其債務人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及向該
公司追償或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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