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0年度,168號
PCDV,100,監宣,168,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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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黃國隆
相 對 人 黃陳蝦
關 係 人 黃寶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陳蝦(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黃國隆(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黃寶林(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國隆之母即相對人黃陳蝦因罹 患精神疾病,現已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之能 力顯有不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 條之規定,檢附戶籍謄 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證,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 告,併選定聲請人黃國隆為受監護宣告人黃陳蝦之監護人、 關係人黃寶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 日經在鑑定人即板橋中興醫院馮德誠醫師面前審問相對人關 於基本年籍資料、住所、婚姻狀況、家人資料等問題,相對 人就其年籍資料、住所、日期等節僅能正確回答其之姓名及 年歲,另就家人狀況部分則呈現前後陳述不一情事,另依板 橋中興醫院馮德誠醫師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罹患精神疾病 多年,領有精障重度殘障手冊,張眼坐椅子上、四肢可活動 ,定向力尚可、計算能力不佳、理解判斷力不佳、無幻想, 日常生活起居可自理,無經濟活動能力,溝通尚可,有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點,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 果顯有不足,無恢復可能性,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語,此有 該醫院出具之100 年8 月8 日精神鑑定報告書為憑,是相對 人黃陳蝦顯因前開事由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完 全不能,爰依前開規定,宣告相對人黃陳蝦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
三、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 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 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 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 1111條、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 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 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 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 為。」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亦規定甚明。查聲請人 黃國隆為受監護宣告人黃陳蝦之子,並經其家屬一致同意推 舉黃國隆為監護人,有上開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同意書 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黃國隆為受監護宣告人黃陳 蝦之子,且為實際照顧相對人之人,其對於相對人經濟情形 及日常生活起居照護應為熟稔,且有監護相對人之意願,是 由聲請人黃國隆任監護人,最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 選定聲請人黃國隆為監護人。另本院參酌關係人黃寶林為受 監護宣告人黃陳蝦之配偶黃寶元之兄,並指定關係人黃寶林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督。又聲請人黃國隆擔任 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 開始時,對於黃陳蝦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黃寶林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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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