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1034號
PCDV,100,婚,1034,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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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034號
原   告 朱威霖  新北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珠間請求離婚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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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