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768號
PCDV,100,司聲,768,2011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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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68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
法定代理人 趙守博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政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7日
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6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稱:異議人為保全對於相對人之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鈞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07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鈞 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判決駁回,惟異議人不服已遵期上 訴,是以,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訴訟仍繫屬於法院,鈞院竟裁 定命異議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尚有未合 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且該訴訟雖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重附民字第17 號判決予以駁回,惟異議人已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 上訴,刻由刑事第二審法院審理中等情,有本院99年度重附 民字第17號卷宗及異議人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理 由狀影本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按,是本件應認異議為有理由, 爰為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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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