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力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乙○○
辛○○
丁○○
戊○○
甲○○
壬○○
力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玖佰零壹
元。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臺灣高
等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九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三八一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上訴於第三審時
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參佰參拾伍元(繳費收據附於最高
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號卷第二十八頁)、郵費壹仟貳佰陸拾元(見臺
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三號卷郵票收付計算書之記載),連同本件
程序費用參佰零陸元(34元乘以9)在內,共計伍拾萬零玖佰零壹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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