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534號
PCDV,100,司票,3534,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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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534號
聲 請 人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麥晉章即嘉宏企業社裁定就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麥晉章即嘉宏企業社發給本票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7 日通知命聲請 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費用500 元、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聲 請人已於100 年9 月1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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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