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吳佳瑼
關 係 人 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韓有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 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8 月23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債務人吳佳瑼、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500,000 元之 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5,211,939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借據、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 抵押權) 移轉變更契約 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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