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楊玉惠
相 對 人 龍安風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明龍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 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 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與債務人世竝企業有限公司間,九十年度執字第五 九八七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聲請強 制執行,並由本院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實施第二次公開拍賣。惟上開動產 確係聲請人所有,已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案分九十一年度竹簡調字第四號執行 異議之訴審理中。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遭受難於補償之損害,故願供擔保 ,請求在執行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強制執行之程序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九十一年度竹簡調字第四號),業 經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調解期日時當庭撤回,此據本院調閱前開 調解卷宗查核屬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訴經撤回者,視 同未起訴。是聲請人既經撤回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聲請停止本院九十年執字第五 九八七號強制執行程序,核與首揭規定不符,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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