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0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張如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容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513 條意旨自明。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已於民國 100 年6 月4 日出境,並已於100 年6 月28日遷出戶籍址, 有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一份記載可憑,其送達應於外國為 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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