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2902號
PCDV,100,司促,32902,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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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2902號
債 權 人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燿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許智程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許智程 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100 年9 月 8 日、100 年9 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釋明本件 與何人成立貨櫃運送契約,若個人補個人姓名、記事未省略 之戶籍謄本、若為公司,補公司全名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 址、債務人許智程(住址新北市泰山區○○○路60之9 號) 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債權人已於100 年8 月 24日、100 年9 月14日、100 年9 月2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數度更正債務人之姓名,迄未補正 其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可供參驗,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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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燿昌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