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念祖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吳麗淑
胡湘芸
林芳雅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建智律師
被 告 周心怡
張博翔(原名張嘉虹)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黃億中
蔡慧茹
黃瓅緯
曾惠君
顏鄭誠
楊舒涵
劉佳昌
許榕瑜
張舒婷
張閔惠
林怡孜
游佩娟
潘慧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12 備註欄內之「已和解」應予刪除;編號113應於備註欄內補記「已和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12 、113 之有無和解記載部分顯 係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