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460號
PCDM,100,附民,460,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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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60號
原 告 王許秀美
歐清樹
吳富城

共 同 許朝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李圳鴻
林游博
謝旻錫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楊雨澂
兼上一人 楊文淦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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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