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91年度,52號
SCDV,91,竹小,52,200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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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五二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謝世明
        葉倪達
        李啟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當庭裁定命 原告應於同年月八日前補正,已記明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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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