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0年度,126號
PCDM,100,聲判,126,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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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吳清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易林等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0年度上聲議字第5625號,原不
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934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足資證明係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聲請之文件。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 ,自應於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 交付審判,此觀之上述法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固以被陳易林等涉嫌妨害家庭案件,不服台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0 年度上聲議字第5625號駁回再議 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惟其所提出之聲請狀,並無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之證據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不符,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以資憑辦,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劉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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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