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000號
PCDM,100,聲,5000,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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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正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543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上衣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43 0 號被告章正美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一案,前經同署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為1 年,並已於100 年7 月5 日期滿,扣案之仿冒CHANEL 商標上衣2 件,爰依刑法第40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 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規 定。
三、經查:被告章正美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 月15日以99年度偵字第15430 號為緩 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100 年7 月5 日期滿 一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 1 份在卷可按。扣案之印有「CHANEL」商標圖樣之上衣2 件 ,確屬仿冒「CHANEL」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各1 份在卷足證,自屬 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故聲請人聲請單 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凱 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伶 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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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