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829號
PCDM,100,聲,4829,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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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燕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
聲沒字第6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六合彩手冊壹本、計算機貳台、歷期開獎單壹張及簽注單捌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57 55號被告江燕子賭博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1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 已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期滿。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 本、計 算機2 台(以上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字第58 26號扣押物品清單)、歷期開獎單1 張及簽注單8 張,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 本、計算機2 台、歷期開獎 單1 張及簽注單8 張,均係被告江燕子所有,且屬供其為賭 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且被告所犯之賭博案件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57 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00 年9 月30日期滿等情, 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 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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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