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志成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志成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9年 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二、查受刑人前於80年間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9年 度訴緝字第12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而移送執行, 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8 月 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 1 年8 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 第1000012336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