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754號
PCDM,100,聲,4754,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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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勝源
具 保 人 李念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
執聲沒字第5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念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念華因被告古勝源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 第10001165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按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古勝源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 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板橋地 檢署100 年度執字第9739號案件),復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 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又具保人李念華經 檢察官依其於民國100 年3 月23日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 之住所即其戶籍地「新北市○○區○○街58號4 樓」通知, 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法務部戶 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板橋地檢署100 年3 月23 日刑保字第1000116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板橋地檢 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郵務送達證書1 份、送達 執行傳票證書1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 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 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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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