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德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柯德昌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 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 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967號、本院97年 度簡字第8932號、99年度訴緝字第217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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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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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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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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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7年7 月5 日上午某時│97年6 月23日為警採尿│97年6 月20日23時許 │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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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 │署 │署 │署 │
│及案├────┼──────────┼──────────┼──────────┤
│號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7215號│97年度毒偵字第5498號│97年度毒偵字第549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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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簡字第8932號 │99年度訴緝字第217 號│99年度訴緝字第2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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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
│審 │判決日期│97年10月27日 │99年9 月30日 │99年9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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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簡字第8932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967號│99年度上訴字第3967號│
│決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17日 │99年12月13日 │99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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