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674號
PCDM,100,聲,4674,20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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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兩岸
被   告 謝榮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5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兩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兩岸因被告謝榮銓偽造有價證 券案件(100 年度執字第5763號),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 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 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97年刑保字第703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被告謝榮銓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 第5763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 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 書、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一紙、 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 詢資料表二紙、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 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屬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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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