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司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司怡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司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 、 3 之犯罪日期欄各誤載為「99年8 月18日」、「99年8 月19 日」,應更正為「99年8 月18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99年9 月19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 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莊司怡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