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7154號
PCDM,100,簡,7154,201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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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7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碧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一百年度毒偵字第六二0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碧治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三行「嗣因其 另案遭通緝而為警緝獲」之記載,應補充為「嗣因其另案遭 通緝而於一百年八月四日晚間十時三十五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與民生街口為警緝獲」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碧治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其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執行,仍無法戒絕惡習,顯見其 自制力薄弱,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6208號




被 告 劉碧治 女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22號3樓
(另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劉碧治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7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該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322號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4 月22日執行完畢 釋放出所,復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65 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9年間因販賣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02號刑事判決分別處有期徒 刑8年、3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尚未執行 完畢,不構成累犯)。詎劉碧治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8月3 日上午某時許,在桃園縣龜山 鄉○○路423號4樓D室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另案遭通緝而為警緝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二、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劉碧治之自白(10│全部犯罪事實。 │
│ │0年8月5 日警詢筆錄)│ │
│ │。 │ │
├──┼──────────┼─────────────┤
│ 2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證明被告之尿液依氣相層析質│
│ │公司100年8月23日檢體│譜儀(GC/MS)檢驗方法,檢 │
│ │編號L0000000號濫用藥│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
│ │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非他命之陽性反應。 │
│ │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查獲│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按姓│ │
│ │名對照表各1份。 │ │
│ │ │ │
│ │ │ │
│ │ │ │
├──┼──────────┼─────────────┤




│ 3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證明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
│ │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 │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 │,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 │
│ │份。 │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炎辰
鄭遠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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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