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十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簡利玲
楊貽婷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聲請指定帳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田鎮英為聯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 ,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聯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源公司)之清 算人,該公司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已經本院以函文通知准予備查,嗣聯源公司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清算完結,清算期間報表並經監察人審查,及經股東 會承認,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請求指定聯源公司先前之總經理田鎮 英為聯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帳冊保管人身分證 影本、帳冊保管清冊、聲明書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聯源公司業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檢附相關財務報 表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之情,已據調取本院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二七號、八十九年 度司字第一一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清算人即田鎮英 為聯源公司之帳冊保管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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