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1078號
PCDM,100,交易,1078,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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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10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敬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
第2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陳敬杰被訴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 富兒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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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