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朱進源
陳翠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
被上訴人 吳恬瑛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
9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 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10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0 年10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