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雄輝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旗帆布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 萬8,401 元,應
繳裁判費4 萬6,0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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