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顧暎庫
訴訟代理人 顧耀勝
陳益軒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林筱薇
李伯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添樹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添樹等拆屋還地事件,應徵裁判 費用新臺幣688,597元(計算式:(15.05+65.95+71.25+ 63.32+60.36+60.17+60.36+67.01+66.22)平方公尺× 1,300元=688,597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原告繳納7,7 10元,溢繳220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 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