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慶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萬2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
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2150元;若逾期未繳納,即逕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