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王雅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仁釗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