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7,656,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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