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56號
CHDV,100,補,456,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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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余建助
原   告 余儒男
原   告 余吉雄
原   告 李永萬
原   告 李慶川
原   告 余竣鏲
原   告 余李金葱
原   告 余木枝
原   告 余永裕
原   告 余佶儒
原   告 余江美富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具狀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
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祭祀公業余歡之總財產價額暨原告等11人之派下權所占
  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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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