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329號
CHDV,100,婚,329,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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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婚字第329號
原   告 李雯麗
訴訟代理人 李珍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被   告 林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准與被告離婚,其主張略以: ⑴兩造於民國73年10月25日結婚,婚後育有二女林貞如、林姿 伶,均已成年。兩造婚後,被告處處展現大男人主義作風, 遇有意見不一致時,往往強硬要求原告接受其看法,不願心 平氣和溝通,若原告若不從被告之意見,被告即會動手毆打 或以不堪入耳之穢言辱罵,致原告身體及精神上飽受虐待, 嚴重妨害原告之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終日生活於恐懼與不 安之深淵中。原告一再念及年幼子女一個完整的家庭,每每 隱忍,無奈被告非但無非見原告委曲求全的付出,反而無所 忌憚,且暴力傾向日益嚴重,終令原告惶恐難安,至此原告 已無法再行忍受,茲將情形敘述於下:
1.被告婚後即展現其暴躁脾氣、暴力傾向無遺,經常藉細故 毆打原告,並以三字經辱罵原告,諸如打耳光,掐住原告 脖子,致原告無法呼吸等等,種種令人不堪忍受之肢體暴 力,悉數加諸於原告,毆打理由不一而足,將原告視為出 氣筒,給予自非人之待遇。26餘年之婚姻生活,造成原告 身體無數之傷痕,精神上莫大之痛苦。
2.76年間,被告未體諒原告懷孕期間之不適,反無故對原告 惡言漫罵,更動手毆打懷有身孕之原告,甚至掐住原告脖 子恫嚇:「要不是妳懷孕,我會打死妳」、「我打妳是剛 剛好而已」等語。
3.99年10月1日被告因細故與原告發生爭吵,被告竟動手毆 打原告,並掐住原告脖子,致原告臉部、頸部多處瘀傷。 被告長期以來對原告施予言語、肢體暴力,令原告身體及 精神上痛苦不堪,生活於痛苦的深淵中。
4.100年6月間,被告之父親中風送進花蓮門諾醫院之加護病 房,被告阻止原告前往探視,原告仍決定前去花這探視公 公,便於6月13日搭程火車前往。原告回家後,被告大聲 怒斥原告,翌日凌晨1點,被告突然衝進2樓房間辱罵原告



,並動手毆打原告,掐住原告脖子,導致原告臉部、頸部 之開放性傷口,當時兩造之長女林貞如聽見原告求救聲, 上前制止,被告仍對原告揚稱:「我打妳是應該的」等語 ,原告乃報警處理。
⑵綜上,被告暴力之性格,致使原告身心俱疲痛苦不堪,夫妻 恩愛情誼、彼此尊重、誠摯互信全然盡失,婚姻圓滿、安全 、幸福之基石嚴重破碎,兩造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爰依民 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請求判決准予兩造離婚 等語。
二、被告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 原告所述不實。被告因工作時發生職業傷害,背部受傷,壓 迫到神經,產生睡不著、情緒不穩,如受刺激或工作勞累, 即沒有辦法控制自己,此情況已超過十年以上了,但透過治 療可以改善。被告以前不知道是因為職業傷害所致的,這一 、二年來很痛苦,就醫後才知道有此疾病。今年六月份因為 我父親患有重症,我人不舒服受到刺激才動手打原告等語。三、原告主張其長期遭被告辱罵、毆打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診 斷證明書等為證,並經證人即兩造女兒林真如到庭結證稱: 「我人在三樓,都會聽到父母親在一樓吵架,父親都會對母 親咆哮,我很害怕不敢下去聽他們吵什麼。」、「他們關係 不好。平常沒有在講話,他們都是分房睡覺,從我有印象以 來一直都是這樣。」等語綦詳。再者,被告亦坦承其如受刺 激或工作勞累,即無法控制自己情緒,此情況已超過十年以 上不諱,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尚值採信。
四、按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不堪同居之虐 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同 居者而言;又上述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 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 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 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 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 待,此於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678號判例及司法院大法官 第372號解釋揭示甚明。
五、被告長期辱罵或毆打原告,核其程度,實已逾越夫妻通常所 能忍受之程度,並足以破壞婚姻關係之基礎,則原告主張其 受有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屬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 10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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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