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黃秉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能國(民國7年12月11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鹿港鎮
○○路○段337巷41弄21號)於民國100年9月4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
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參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參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