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40號
CHDV,100,司票,540,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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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黃俊進
上列聲請人黃俊進因與相對人林定翊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俊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林定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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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