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黃俊進
上列聲請人黃俊進因與相對人林定翊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俊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林定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