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80號
CHDV,100,司拍,180,2011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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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楊阿好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4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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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