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施福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福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10月25日止累計67,339元正未給
付,其中28,954元為消費款;34,786元為循環利息;
3,5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施福順於93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元,
約定自93年11月15日起至94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
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
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25日止累計92,304元正未給付,
其中44,063元為本金;45,605元為利息;2,636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392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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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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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施福順 │100年10月26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954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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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施福順 │100年10月26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44063 │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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