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686號
CHDV,100,司促,13686,201110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68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李成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成銓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98,391元整。(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七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104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98,39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