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賢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陳亭翰
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律師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拾日上午玖時捌分宣判。 理 由
一、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 ,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 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
二、被告陳武賢、陳亭翰所犯刑法加重強盜案件,原定於106 年 6 月21日9 時8 分宣判。爰因被告陳武賢與告訴人吳境勳達 成和解,並約定於106 年6 月20日及7 月5 日分別給付和解 金新臺幣5 萬元,是被告陳武賢具狀聲請本院展延宣判期日 至其支付和解金完畢。本院認此部分對被告陳武賢之量刑確 實有所影響,基此,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本案宣判期日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