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443號
CHDV,100,司促,13443,2011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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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4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萇慶
債 務 人 蕭文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
  份改按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九一加一成計息
  ,逾期利息部份按農業金庫銀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九一
  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
  該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九一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
  改按該行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九一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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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