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420號
CHDV,100,司促,13420,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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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20號
債 權 人 趙子能
債 務 人 趙瑞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肆仟伍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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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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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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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3月30日    │380,000元       │100年10月12日     │B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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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9年5月30日    │280,000元       │100年4月6日      │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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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9年6月30日    │214,500元       │100年4月14日     │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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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9年7月30日    │200,000元       │99年8月2日      │CA0000000       │
├──┼─────────┼───────────┼───────────┼───────────┤
│005 │99年8月30日    │530,000元       │100年4月14日     │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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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