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89號
債 權 人 想花就花精品花坊
法定代理人 蔡美囡
上列債權人想花就花精品花坊因與債務人陳宗炫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想花就花精品花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宗炫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