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0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興
債 務 人 蔡楊敏月
債 務 人 蔡啟輝
債 務 人 蔡啟中
一、債務人蔡楊敏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肆佰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啟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肆佰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蔡啟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肆佰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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