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648號
CHDV,100,司促,12648,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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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壹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捌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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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