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589號
CHDV,100,司促,12589,201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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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楊英男
債 務 人 楊哲宇
債 務 人 徐郁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英男前就讀達德商工時,邀同債務人徐郁芬、楊
  哲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2筆,合計借
  款本金46,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楊英男自民國100年6月1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43,81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徐郁芬楊哲宇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
  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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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