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8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德華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黃淇
債 務 人 柯美葒
債 務 人 柯慶芳
債 務 人 鄭春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