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128號
CHDM,100,簡,2128,201110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閔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續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閔溢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關於證人「葉吳秀良」之記 載均更正為「葉吳綉良」及補強證據:現場照片68張(調偵 卷第38至7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