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吳志煌
被 告 陳鴻閔
上列原告因被告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案號原為:100
年度交易字第54號,審理中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重新分案
為:100 年度交簡字第158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