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財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繼承人呂和芳之性別「女」之記載,應更正為「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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