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59號
PTDV,100,補,359,201110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林永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謙有鋼鐵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謙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0 元,應繳
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47,5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謙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