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林永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謙有鋼鐵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謙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0 元,應繳
裁判費48,0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47,5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