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正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梅蘭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項、第二項部分,係請求撤銷被告.
年7 月7 日就坐落屏東市○○.
之92)土地及坐落於其上同段2.
路○ 段78號2 樓,權利範圍.
將上開土地及建物於100 年7.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以,本件訴.
開房地之交易價額即新臺幣下同.
19+548300=72461.
6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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